制度政策

马科姆社区学院的知识产权政策

马科姆社区学院的知识产权政策

I. 保单承保的人员.

这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365体育APP(“学院”)员工, students working with or without compensation on any project under the direction and control of the 大学; anyone using 大学 facilities or anyone conducting activities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大学 personnel.

II. 属性覆盖.

这一政策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不论是否受专利保护, 商标, 著作权或其他法律.

3. 财产分类.

  1. 无学院资源、劳动力、材料、设施或设备创造的知识产权. 第三章中使用的术语“设备”.第三,.B,第四.A和IV.B是指装有标准软件的大学计算机以外的设备.
  2. 全部或部分利用学院资源创造的知识产权, 劳动, 材料, 设施或设备.
  3. 由联邦政府拨款或合同支持的任何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 州或地方政府, 或其任何机构, 非营利或营利的非政府实体, 或由私人捐赠给学院.
  4. 根据《365体育APP》第17卷第101条的定义,为出租而制作的作品.

IV. 产权与义务.

  1. 没有大学资源就创造了知识产权, 劳动, 材料, 设施或设备是创造者的专有财产,学院对任何该等财产没有任何利益,也不要求从中获得任何利润.
  2. 全部或部分利用学院资源创造的知识产权, 劳动, 材料, 设施或设备归学院所有.
    1. 之前知识产权所涵盖的三.B被披露给公众或用于商业目的, 在发布之前, 创建者应向负责该知识产权来源的学院的副校长或教务长提交一份合理完整和详细的该知识产权披露, 或者他们指定的人, 以决定学院的利益.
    2. 如果学院不主张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应通知创作者,他们可以自由获取和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学院没有任何进一步的权利, 义务或责任,除了, 在某些情况下, 学院可以选择:
      1. 保留非排他性的、不可撤销的、免版税的知识产权使用许可;
      2. impose certain limitations or obligations; or
      3. 保留一定的收益权, 这取决于学院对知识产权创造的支持程度.
    3. 在知识产权方面,学院主张其所有权, 学院将决定如何, 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和地点, 并可通过自身或总法律顾问的努力进行, 外部法律顾问, 或者由合适的私人公司来获得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 当学院对属于第三类的创作主张所有权时,创作者必须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学院.B.
      1. 在学院将知识产权授权给第三方的情况下, 代表学院的财产的许可和保护费用应首先从学院收到的任何版税中扣除, 该版税收入的剩余部分应按照创作者和学院的协议进行分配.
  3. 由联邦政府拨款或合同支持的任何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 州或地方政府, 或其任何机构, 非营利或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实体, 或以私人捐赠形式赠予书院的,须按第四项规定归书院所有.B.1-IV.B.3.
    1. 学院的知识产权政策须遵守, 因此被修正和取代, 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条款包括在联邦法律中, 州或地方的补助金或合同, 或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非政府实体签订赠款或合同, 或者私人捐助者, 到任何冲突的程度.
    2. 其知识产权创造源于与联邦政府的授予或合同的创造者, 州或地方州政府, 或其任何机构, 与非营利或营利的非政府实体合作, 或由私人捐赠给学院, 为使学院履行其义务,应在每种情况下作出必要的权利转让, 明示或暗示, 根据特定协议.
  4. 聘用作品归学院所有,创作者对该作品没有任何权利.
    1. 学院的知识产权政策须遵守, 因此被修正和取代, 学院与创作者之间签订的任何雇佣工作协议的具体条款, 到任何冲突的程度.

V. 与集体谈判协议的冲突.

学院的知识产权政策须遵守, 因此被修正和取代, 在创造知识产权时有效的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 到任何冲突的程度.

VI. 争议解决程序.

在没有申诉程序的情况下, 由本政策引起的知识产权创造者与学院之间的任何争议应提交给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 (包括委员人数和主席人数有待确定),就其面临的争议事项举行听证会并作出书面裁决. 对知识产权委员会的裁决感到不满的一方可以向学院院长或其指定人员提出上诉.

7. 生效日期.

本政策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政策适用于在此日期或之后创建的知识产权. 在本政策生效之日之前创造的知识产权,双方的权利应由该知识产权在创造之日适用的知识产权法确定.

由校董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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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审阅,2011年12月)
根据董事会授权更新,2023年1月